头部

繁體版 English

违规代客理财典型案例之四:风险揭示要重视,私下行为要担责

作者: 来源: 董事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2-10 字号:【

张某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大客户,该部从业人员王某担任张某的客户经理。张某与王某私下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张某出钱,委托王某负责买卖证券,王某负责本金安全,若发生亏损,由王某承担损失;若产生盈利,则张某将盈利部分30%支付给王某作为回报,委托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对此事保密,不得告诉营业部及任何人。营业部对客户回访时,张某隐瞒了这一情况。协议到期时,张某账户遭受重大亏损,张某要求王某赔偿,王某无力承担。

风险提示: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王某身为证券公司营业部从业人员,与张某签署协议,并代客户进行理财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往往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往往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口头承诺,或者与客户私下签订理财协议,并由其直接执行理财操作。证券公司严格禁止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并采取一系列严密防范措施,在投资者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专业炒股、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脚部